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认定?目前《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这类问题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的规定。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根据其类型的不同各有差别。接下来树图网小编就和大家一起讨论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认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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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认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同质人工授精的精子和卵子均来自夫妻双方,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可见,同质人工授精所生育的子女视为婚生子女,适用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异质人工授精的精子或卵子有一方或双方来自于夫妻之外的第三人,因此,对于异质人工授精所生育的子女的法律地位,学术界存在不同的理解。
有的认为,应赋予这种子女独立的法律地位,因为他既不像婚生子女是因婚姻、血缘关系而产生,又不像继子女是姻亲关系的产物,也不像养子女是因收养关系而形成,更不像非婚生子女是非法行为的结果,这种子女兼有血缘、婚姻和抚养等多重性,其产生有合法性,因此,应给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
有的认为,异质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应作为法律拟制的血亲对待,适用有关养子女或继子女的规定。有的认为,异质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
有的还认为,可根据供精渠道不同,区分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等不同的种类。
我们的观点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实施人工授精,不问精于或卵子的提供的渠道是来自于夫妻双方或第三人,该子女为夫妻的婚生子女,夫妻任何一方不得就此行使否认权。但夫妻一方隐瞒对方,实施异质人工授精,那么,该子女是非婚生子女,非实施人工授精的一方有权行使否认权。
代理母亲所生育的子女在孕育、分娩过程中并不是妻子亲自进行,而是由代理母亲行使,所以,许多学者认为,这种子女应以养子女的身份加以对待。
我国相关法律没有规定生育的代理制度,但从身份权的专有性和人权保护的考虑,代理母亲与法不容,我们认为,法律不应予以保护。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令禁止“代孕技术”,“代孕技术”实质上就是指“代理母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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