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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的孩子与婚生子的地位是否相同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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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蓝与王某于1998年7月结婚,婚后多年没有生育。经过多方医院检查,发现王某的精子存活力不高。2002年,夫妻二人到北京市某医院为李某提取了精子并进行了人工授精手术。后李小蓝怀孕并生下一个男孩。从此,家里便处处充满了幸福与快乐。2003年李小蓝发现被提拔为科长的丈夫经常以外面应酬多早出晚归,对家里不管不问,为此夫妻二人便经常发生争吵,感情日渐淡漠,并由争吵发展到冷战。2004年以后王某干脆在外租房不再进家。分居期间,孩子一直随李小蓝生活,王某既不看望孩子,也不给付抚养费,自己却过得逍遥自在。2006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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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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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焦点

本案中,双方争执的焦点是人工授精孩子与婚生子在法律地位上有什么不同。李小蓝认为采用人工受精是经夫妻同意的,如果丈夫不同意,其成活的精子就无法从丈夫体内取出,因此孩子的出生是合法的,夫妻均有法定的抚养权和抚养义务。王某则认为人工受精的孩子是妻子生的,与自己没有关系,其没有抚养义务,应当由妻子抚养并承担抚养费。

三、法律分析

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夫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此规定,李小蓝进行人工授精经双方同意,夫妻与孩子的关系应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婚姻法》第29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育技术,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符合定生育的人工授精子女,应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另外,无论从法律还是从道德与情理上,夫妻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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