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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再婚后的赡养义务具体应该由谁来承担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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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黄大爷有权要求子女承担自己的生活费用,但是黄大爷的子女在黄大爷与曾老太结婚之前都已经成年,与曾老太之间没有抚养关系,也没有形成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因此,黄大爷的子女对曾老太没有支付生活费的义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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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老人再婚后的赡养义务具体应该由谁来承担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的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才产生法律上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实际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是一种姻亲关系,没有形成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也就不产生法律上的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不是继父母的赡养人,没有义务承担赡养责任。

本案中,黄大爷与曾老太结婚时,双方的儿女均已成年,他们与对方的儿女之间没有产生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因此也就不存在法律上的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黄大爷的儿女不是曾老太的赡养人,不应承担曾老太的赡养责任。曾老太的儿女在没有赡养黄大爷的义务的情况下,主动承担两位老人生活费的行为符合我们的传统美德,值得赞扬。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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