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对老人为再婚,再婚前女方已生育了两个女儿,与男方结婚后,双方又生育了两个儿子,四个儿女都由他们共同扶养长大,现都已成家立业。两个女儿相继出嫁后,老人在1993年9月与两个儿子分家时,达成了口头协议:将他们家庭承包的2亩责任田平分给两个儿子耕种,两个儿子从此每月负责赡养老人。协议达成后,这对老人一直与小儿子住在一起,生活起居由小儿子照顾。但是,协议达成后,大儿子从不过问老人的生活,也不履行赡养义务。从2003年1月起,老人就多次向大儿子提出要求其履行赡养的义务,并向村委会反映,村委干部也曾要求大儿子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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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四被告均是由两原告扶养长大成年,两原告已履行了义务,现两原告已是七十多岁的老人,已无劳动能力,四被告对两原告应当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判决两位老人的四个儿女从2007年11月起每人每月给付两位老人赡养费50元、米15斤,至两位老人死亡之日止。
尊老敬老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在全国上下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亲生儿子对拉扯自己长大的老父母不闻不问,是多么不协调的音符!那句“养儿防老”的话不能不引起大家的深思。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