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因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他方带子女再行结婚,从而在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的亲属关系。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由于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有所不同 , 因此这种关系是否能够解除 , 应根据不同情况作不同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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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要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一 , 没有形成长期共同生活和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仅存在姻亲关系 , 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终止时,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
第二 , 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 , 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 , 如果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的关系解除 , 该子女由其生父母抚养。
第三 , 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离婚后。生父母中的另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领回的 , 该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关系解除。
第四 , 有长期共同生活或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双方或继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 ,可准许解除。但解除关系后 , 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 , 成年的原继子女仍应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
除以上情形外 , 即使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的婚姻关系终止, 或者继子女成年后另组家庭 , 因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的关系都是不能自然解除的。一方如要求解除关系 , 必须通过诉讼的途径 , 由人民法院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应该从下面五个方面对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予以完善
第一,明确继父母子女间形成抚养关系的标准。应把继父母有抚养继子女的意愿、继子女为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免抚养时间过短)、继子女长期和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尽抚养义务较多这四个方面作为判断标准。
第二,明确规定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能直接解除,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明确规定在继子女成年以前,继父母无权要求解除这种关系。
第三,明确规定可以提出解除诉讼的主体。对于成年子女,继父母和继子女都有权提出解除请求;对于未成年继子女,可以规定在存在法定事由时,由其生父母或近亲属提出解除请求。
第四,明确规定解除条件。对于成年继子女的解除条件为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对于未成年的继子女,解除条件为继父母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继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