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血型差异引亲子纠纷 适用新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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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29日,湖南省常德武陵区法院根据刚刚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规定,立案受理了一起亲子纠纷案。
该案原告刘某诉称,其与被告谭某于1997年8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仅8个月女儿就出生了,且其血型为A型,而自己和谭某的血型均为O型。原告刘某要求被告谭某及女儿共同做亲子鉴定,但被告拒不同意,原告通过咨询专家得知,若父母双方血型均为O型,其所生子女为A型血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告与婚生女不存在亲子关系,被告并赔偿原告13年的抚养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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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原告的起诉符合条件,故予以立案受理。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电话:023-61613666)彭帮万副教授认为:对司法解释(三)中关于亲子鉴定的条款尤为关注,他认为立法上对亲子鉴定的认可,可能会带来一些负面效应。“从尊重伦理角度上说,新解释无疑是巨大进步。认可亲子鉴定,既保障了子女的利益,同时又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维系了社会正常的亲情伦理关系。
相关法律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