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指出,非婚生子女毕竟也是一条生命,要确保法律赋予他们的同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恐怕除了法律之外还有道义上的,因为由此折射出的是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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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做亲子鉴定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当前,私生子事件算是一个不大不小的热点话题,而近来关于私生子的纠纷也逐渐增多。不久前本市一、二审法院就此类纠纷作出的截然相反的两个判决,让人们感到有点不知所措。
据《北京晚报》今年早些时候报道:10年前,薛会明的朋友翟立祥上门说亲,把他的小姨子周婷介绍给了薛会明。然而,10年后,薛会明偶然得知,并通过血型化验确认,和自己朝夕相处10年的儿子竟是妻子和别人所生。薛会明为此把嫌疑最大的翟立祥告上了法庭。此案历经两审出现了戏剧性转折,一审法院因翟立祥拒绝进行亲子鉴定,而将其推定为孩子的生父。最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定,翟立祥有权选择是否进行亲子鉴定,从法律事实上,难以认定薛枫与翟立祥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因此改判驳回了薛会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来,10年前,薛会明和周婷在相识后不久就同居了。几个月后,周婷被诊断怀孕,并早产生下了一个儿子,取名薛枫。薛会明与周婷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一晃10年过去了,一家人生活得和和美美。然而就在几个月前,一位老友在闲聊中向薛会明抖出了一个令他震惊不已的消息:薛枫根本就不是他的孩子,周婷在认识薛会明之前一个月就怀孕了,而孩子的生父就是周婷的姐夫、薛会明的朋友、两人的“月老”——翟立祥。
半信半疑之中,薛会明拉着儿子到卫生部门化验,确定薛枫是O型血,而薛会明是AB型血,周婷是O型血。薛会明赶紧查阅了医书,医学知识击碎了他最后一线希望:父母血型是O型和AB型,子女可能的血型为A或者B,子女不可能的血型为O或者AB。
孩子不是自己的!一个隐瞒了10年的秘密被痛苦揭开。在薛会明的质问下,周婷说出了10年前她住在姐姐家时,与翟立祥发生过性关系,20多天后,经翟立祥介绍,周婷与薛会明相识并开始了同居生活。强烈的屈辱感涌上薛会明心头,可看着被奉为掌上明珠的爱子,他思前想后,决定维持住这个令他无法割舍的家。最终,薛会明把一腔怒火对准了翟立祥。
去年10月,薛会明将翟立祥告上法庭,要求确认翟立祥是薛枫的生父,并向翟立祥索赔精神抚慰金2.5万元和薛枫10年的抚育费5万元。庭审中,周婷出庭指证翟立祥就是薛枫的生身父亲。可翟立祥一口否认曾与周婷发生过关系,他说周婷与薛会明同居之前还曾与其他男子存在两性关系,现在薛会明仅凭耳闻断定孩子是他的根本没有证据。
为了证明翟立祥就是薛枫的生父,薛会明申请对翟立祥与薛枫进行亲子鉴定,这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却遭到了翟立祥的拒绝。翟立祥很快为自己的“不合作”付出了代价——他被法院推定为薛枫的生父。法院认为,当事人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薛会明要求通过亲子鉴定证明薛枫与翟立祥之间存在血缘关系,翟立祥应当予以协助。但翟立祥拒绝进行亲子鉴定,也未提供相应证据对自己的主张予以佐证,所以推定薛枫是翟立祥的非婚生子女。法院判决翟立祥赔偿薛会明抚育薛枫的费用1.6万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
拒做亲子鉴定就被推定成“孩子他爹”,怎么也不服这个理儿的翟立祥上诉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经过审理,二中院法官否定了一审法院推定翟立祥为人父的做法。二中院认为,本案中,是否进行亲子鉴定,翟立祥有权做出选择,原审法院却以翟立祥拒绝进行亲子鉴定而推定薛枫是翟立祥非婚生子女,不妥,有失严肃;加之本案是血缘亲属关系的确认问题,有其特殊性,不可随意推定;即便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不可单独直接据其予以认定。
二中院对周婷的证言也没有采信,因为证言存在矛盾:虽然周婷说和翟立祥发生过性关系,却只是语焉不详地说当年她在翟立祥家一觉醒来,发现自己的衣服都被脱光了。另外,法院认为周婷同本案的当事人及事实都存在利害关系。二中院近日做出终审判决:从法律事实上,难以认定薛枫与翟立祥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因此改判驳回了薛会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早在今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前,我国著名婚姻家庭法专家杨先生就单亲孩子问题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就专门提请记者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护问题予以关注。他告诉记者,他从有关方面获悉,随着非婚生子女现象的越来越多,各地出现许多由于种种原因,父亲不愿与亲子相认的现象;而更有许多一线涉法工作人员,认为这个问题没法解决: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肯定应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要求父子相认或父女相认当然应由原告举证);但涉及孩子与父亲的血缘关系,作为一个特殊的证据,被告(父亲)必须得配合才能拿到DNA结论这个最有效的证据。如果父亲不配合,按现有法律“强制”肯定是违法的,因为它侵犯了一个公民最基本的身体健康权;而“放任”其拒做行为,又等于听任他逃避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因此针对越来越多的非婚生子女出现、而父亲又不愿与其相认造成的社会问题,杨先生认为,为考虑有效保护这一部分非婚生子女也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婚姻法》对此有明文规定),对于那些不认子女、同时也不肯配合有关部门去做亲子鉴定的父亲,应采取强制性的措施,由法院采取裁定的做法,让其配合做鉴定;否则,可根据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父亲,以“司法妨碍”条款,对他们处以罚款、拘留等一系列处罚。
记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节中看到,在“妨碍司法罪”一项里,其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杨先生告诉记者,在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为了能更好地保护单亲孩子,能让人们慎重对待由于夫妻感情破裂、父母双方离异给子女带来的伤害,有关法律特别规定,禁止已有子女的配偶在离婚时采取协议离婚的非诉讼形式,而必须通过法院判决这种诉讼渠道来解决。因为相比协议离婚形式,法院裁定的形式可以在程序上更好地、更规范地保证离异子女的抚养问题、教育问题以及抚养费用等一系列棘手问题,避免由于夫妻协议离婚的随意性带来的相应遗留问题,给无辜孩子的抚养和教育带来不良后果。
而如果我们在现行立法和执法过程中,连确认一个孩子生父的问题都解决不了,并由此带来更多的单亲孩子问题,那我们真是该好好反思了。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业务处王旺林先生认为:到底由谁来确认孩子到底是谁的?这确实是一个难题。当然,按照《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但这个前提必须建立在男女双方对子女关系的确认之上;否则,如果发生纠纷,如何确认父母子女关系(特别是指父子或父女关系)就是一个问题。如果女方提出诉求到法院,作为当前一项有效的方法,就是对孩子进行亲子鉴定;如果男方配合还好,如果不配合怎么办?他个人认为,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强制”男方进行亲子鉴定依据不足;因为鉴定要涉及人身行动自由。
他认为要解决问题,可有以下司法思路:原告方(女方)提出与该男子有关系的初步证据,如法官从这些证据中能够判断、推定双方确有很大可能性存在上述关系,法官可以将举证责任进行转移,即要求被告方对双方不存在这种关系进行举证。
被告可能通常会以下面两种方式证明自己“清白”:一是事实层面的证据否定:即提供极端的证据事实,如根本不可能与其有交往并生子的证据(如一直在国外或不能生育等);二是从技术层面进行否定:提供DNA鉴定结论等。
总之,从现有的证据规则看,法官一方面可运用自由裁量权,主动运用举证责任转移方式;也可为了避免各法院判决结果不一,为统一运用法律,由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以确认在亲子关系的认定上也和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一样,超越民法规则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从而“迫使”疑父们不得不去做亲子鉴定(或者干脆就承担起一个父亲应负的一切责任);更可在今后的《证据法》或有关诉讼法中进行明确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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