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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处理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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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味仙女 浏览量:52023-02-10 20:3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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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有一种特殊的婚姻关系,就是事实婚姻。所谓的事实婚姻就是指夫妻双方并未进行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的一种情况。那么事实婚姻应该怎么处理呢?下面就让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事实婚姻的处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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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事实婚姻的处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事实婚姻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既然,我国在一定时期内还存在事实婚姻,应认真贯彻执行我国婚姻法的相关立法精神,要离婚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2)照顾和女子利益原则;(3)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生产和生活原则;(4)照顾无过错方原则;(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对于事实婚姻的“离婚”,以上原则均适用,有的学者还提出一个调解原则,也不无道理。离婚时的子女抚养问题适用于我国的《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相关规定,从保护妇女的权益出发,主要是在财产分割方面,我国法律法规也有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月日11月21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1993年11月3日)第二十三条,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

3、《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6号),第八十九条到九十二对共的财产处理的相关规定。

二、事实婚姻怎么解除?

事实婚姻的解除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标准,我们认为既然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应同等对待,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门)或诉讼手段(到人民法院)]。在实践操作中,民政部门往往不会受理事实婚姻的协议离婚请求,所以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最好是到法院(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事实婚姻当事双方,或一方,对婚姻法,对婚姻登记条例不够重视,不够尊重,所以有条件登记,也不愿意去登记。

三、事实婚姻存在的原因

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有:

(1)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

(2)婚姻登记不方便。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

(3)登记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当事人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因办事人员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记。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实现。

(4)婚姻登记搭车收费。比如有的要收计划生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等。

(5)法制宣传不够。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有的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故意不登记,造成事实婚姻状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3]《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八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八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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