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的l离婚登记情形有哪些?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否会受理?法律上又是怎样规定的?下文树图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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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管理不予受理的离婚登记情形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男女双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办理离婚登记:
2、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3、双方均要求离婚,但是子女、财产等问题没有协商一致;
4、双方都同意离婚,但一方拒绝到婚姻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
5、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不齐全的;
6、一方是精神病人的;
7、双方没有结婚登记手续的。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结婚登记情形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相关法律规定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详细】
(责任编辑:燕)
[1]《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条
[2]《婚姻登记条例》 第七条
[3]《婚姻登记条例》
[4]《婚姻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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