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夫妻在相处之中可能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产生争端,走到了离婚的十字路口,因为孩子、财产的问题,离婚可能变得复杂化,此时选择起诉离婚未尝不是一条好的道路,那么,那么起诉离婚应该走什么程序?需要准备什么材料?下面由树图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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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应该走什么程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一般是到立案大厅,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如果你们双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则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你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诉讼。提出离婚诉讼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证件:
(1)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书(一式三份);
(2)户口本;
(3)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等);
(4)结婚证。
2、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你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4、民事庭受案后,向另一方发出传票,要求其在某个时间到庭应诉。同时,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参诉。
5、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这是必经程序)。调解的结果有3种:
(1)经调解后双方愿意维持婚姻的,则由你撤回起诉,婚姻继续有效。
(2)经调解后,他同意你的离婚请求的,并且对子女及财产问题作出处理的,则由你撤回起诉,由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
(3)经调解后,你仍坚持要求离婚而他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但对子女及财产问题的处理存有争议的。则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6、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法院是以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1、我国著名的社会学家李银河老师曾在某平台演讲过一篇文稿名为《未来婚姻制度会消亡吗?》从我国婚姻制度在当代社会面对严重挑战的角度为引导,从侧面映射出人们离婚的可能性因素。主要包括:
(1)婚姻制度要求完全的一对一、一夫一妻制,人类感情流动性大,喜新厌旧,长此以往的相处会有审美疲劳,产生厌倦情绪;
(2)人类预期寿命延长至七八十年,较传统社会差不多提高了一倍,夫妻相伴的时间也因此延长;
(3)当今社会男女平等,女性有独立自主的能力,有工作收入,有选择结婚、单身或离婚的权利,不像以往传统社会女性嫁人是其唯一的生活来源。
2、李银河老师以上所说的均是因社会环境所致的大思维方向,主要包括:
(1)双方在婚姻期间没有恋爱期的新鲜感和神秘感,到了食之无味的状态;
(2)外部社会诱惑大,一方受第三方影响,劈腿出轨;
(3)一方存在不良嗜好或者婚后出现性格反差,如身体上的暴力倾向、冷暴力;
(4)双方因工作、社会发展状况或社会地位不同,无分享无沟通;
(5)家庭琐事繁多,小家庭、大家庭关系长期处理不当;
(6)双方在一起物质条件、生活需求不能满足其中一方的要求;
(7)..............还有很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