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离婚诉讼中,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有关于财产的分割。在离婚的过程中,很容易因为财产导致产生纠纷。那么当产生纠纷之后,往往是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那么离婚财产的诉讼费我国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就让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离婚财产诉讼费用收取规定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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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诉讼费用收取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
人民法院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离婚案件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每件10-50元;
如果涉及分割财产,财产的总额不超过一万元,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超过部分增收1%作为诉讼费;该离婚诉讼费由谁承担,在案件结束时,由人民法院确定。
家庭财产离婚案件征收的费用,按双方争议财产的价值计算离婚诉讼费:
价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万元,按4%征收,即标的×4% 10元;
5万元至10万元的,按3%征收,即标的×3% 510元;
10万元至30万元部分,按2%征收,即标的×2% 1510元;
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1.5征收,即标的×1.5% 2510元;
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1%征收,即标的×1% 5010元;
100万元以上的,按0.5征收,即标的×0.5% 10010元。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
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
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负担诉讼费用。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文件)。
北京地区的另依据:北京市发改委《关于非财产民事案件等诉讼受理费标准的通告》[京发改〔2007〕1111号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京高法发(2007)9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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