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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离婚登记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善意提示:一、上海市婚姻服务中心提供拍摄证件照服务,当事人可自愿选择。二、《自愿离婚协议书》必须用中文书写。三、上海居民请带社保卡,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免费提供更改婚姻信息服务。 办理地址、联系电话和时间 地 址:漕宝路82号光大会展中心E座三楼联系电话:64325087电子信箱:shhy@shmzj.gov.cn网址:www.shmzj.gov.cn接待时间:每周四:下午1:30—4:00 办理时限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齐全、有效,协议符合有关规定,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理由。 申办对象资格 (一)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二)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三)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四)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申请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申办手续 (一)上海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三)华侨、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说明: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申办程序 当事人出示证件→当事人填写《自愿离婚协议书》、《申请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发给《离婚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9号]的规定,离婚登记工本费10元/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电话 电话:63210448、63232222-1891电子邮箱:jdts@shmzj.gov.cn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婚姻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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