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阿菊诉被告王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阿菊及委托代理人周敏、被告王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f24c9b6553632489ff432e3cd7559dfb
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5月17日离婚,之后我发现被告于2005年9月5日私自购买一处楼房,房照为被告名字,被告现将该房卖出得款100,000元。因被告在离婚时隐匿转移财产,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卖房款100,000元。
被告辩称:该房纯属我个人购买,房款也是我外借的,没有家中一分钱,我自己借债自己还,此房不属共同享有的产权,现我将该房卖得100,000元还债了,我没有隐匿转移财产,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6年5月17日经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协议书载明:家中无产业、无存款、无内外债;家中一切生活用品全部归女方所有,男女双方随身衣物及用品归各自所有;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人民币30,000元(已付清)。被告于2005年9月5日从他人处购买了座落于辽阳市太子河区青年街南小区47.06平方米楼房一处,办理了更名过户手续,一直未告知原告,在双方离婚时该房屋未分割。2006年6月22日被告私自将该房更名后出售他人,得款人民币100,000元,原告于2006年6月12日诉至本院。被告提出卖房款已还买房所欠外债,原告不予认同。
被告王杰返还原告韩阿菊卖房款人民币7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
诉讼费3,510元,诉讼费用400元,合计3,910元,由原告韩阿菊承担1,173元,由被告王杰承担2,7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6份,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原神随机角色挑战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原神随机角色挑战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059a103b96fba3761478299210ccee5d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PRAGMATICS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PRAGMATICS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5c88b9d082a71ef59715fa269758e09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