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国家的婚姻法律相比中国的法律来说是比较自由的,并且规定没有那么的刻意,追求主观,所以说是有非常大的区别。那么德国的离婚法到底是怎样规定的呢?接下来树图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德国离婚法是怎么规定离婚的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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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离婚法是怎么规定离婚的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606条规定:"对夫妻一方是德国人或在结婚时曾是德国人;夫妻双方在德国领土上有惯常居所;夫妻一方是无国籍人,在德国领土上有惯常住所;夫妻一方在德国领土有惯常居所。"德国法院就有管辖权。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德国的离婚规定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为依据为主,但仍以住所或居所作依据为辅的原则。但仍有以下例外:(1)夫妻俩均系外国人,且夫之住所设在德国时,德国法院依夫之本国法律有管辖权者,例外承认德国之法院,即当事人之住所地国法院,亦有管辖权,此项目的是为了减少跛脚婚姻之发生。(2)德国籍夫妇有住所或居所于外国,尚该外国法院承认德国法院判决时,则德国法院基于相互原则,也承认该国法院对德籍夫妇之离婚判决。此项规定其目的以节省劳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1,在德国离婚的构成条件可以因婚姻关系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其中包括"不爱"对方等主观原因选择不愿意继续的婚姻关系。
2,在中国,双方协议离婚的执行速度可以很快。但在德国,即便双方同意离婚,但其分居时间还不足一年的,法院不给予判决。双方协议离婚且分居满一年则可裁定为婚姻破裂。如想加快离婚的速度,向法院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分居时间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3,如只有一方提出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一般执行程序的时间较长,为三年。则只有一方提出离婚的,完成时间需三年,如想加快离婚速度的,提出方应提供强有力的证据,如,虐待,有新的伴侣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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