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夫妻由于长期处于异地,所以感情逐渐淡化,长此以往可能会导致了离婚,但是想要离婚一般都是需要去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手续,那么异地离婚的手续如何办理?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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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离婚的手续如何办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离婚登记时需要提交的证件材料,如下: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双方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
(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大1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2、男女双方离婚登记的条件,如下: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严格来讲夫妻在异地是不能办理协议离婚的。因为《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条规定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1)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2)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以上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现在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应当适用上述第12条的规定,但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1)如果一方已在现居住地住满一年以上,则另一方应当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2)如果一方与另一方分居后,在其现居住地未满一年,则应视其没有经常居住地,那么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向另一方所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1]《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 第五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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