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继承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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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继承纠纷案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994年1月,年仅19岁的泸县玄滩镇青年马某在深圳打工期间,认识了湖南常德籍打工妹潘某。二人你来我往,情投意合,不久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起来,并于1997年5月生育一子取名马x,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后来,两人一起回到了马某的家乡,马某在泸县新民焦化厂当起了合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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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8日,马某身亡后,潘某与马某之父马方关系不和,便一气之下带着儿子回到了娘家生活。数日后,马方与厂家达成赔偿协议,规定由厂方支付55196.82元。潘某得知厂方履赔后,要求分割其自身和儿子应得金额,但马家予以拒绝。
泸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厂方给付的工亡补助金属死者马某的遗产,只能在马某的法定继承人之间分割。原告潘某未与马某结为合法夫妻,不属之马某法定继承人,不应参与遗产分割。原告马x虽系马某的非婚生子,但根据《婚姻法》第25条和《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非婚生子享有婚生子同等的继承权,有权分割马某的遗产。马某之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原告马x和被告马方,应当平均分割。
据此,法院判决由被告马方支付给原告马x30319.38元,并驳回潘某的诉讼请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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