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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产和析产纠纷案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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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孤注掷温柔 浏览量:02023-02-11 1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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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系兄妹关系。原、被告父母(父焦洪宝、母韩桂兰)共生育3名子女,即长子原告焦彦平,长女被告焦玉英,次女焦玉珍。焦洪宝夫妇于1956年在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前锋村购买了土瓦结构房屋两间,建筑面积32.66平方米。原告于1970年1月结婚,并于同年7月搬出分家另过。同年9月,焦洪宝因病去世,其遗产未作分割。焦洪宝去世后,韩桂兰与女儿焦玉英、焦玉珍共同生活。1985年、1988年,焦玉英、焦玉珍相继结婚,并分别搬出另过,韩桂兰独立生活。1994年6月,韩桂兰病故。其病故前,于1994年5月10日在医院当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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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继承遗产和析产纠纷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原告诉称:父母去世后,留下房屋两间,妹妹焦玉英将房屋产权证拿走,不给我应有的部分,要求分割房屋产权。

被告辩称:母亲临死前立下遗嘱,将房屋留给我,应全部归我所有,没有原告的份额。

「审判」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在案,认为:焦洪宝病故后,韩桂兰及其3名子女均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应视为接受继承。两间房屋中的一间系韩桂兰个人所有,另一间作为焦洪宝的遗产,应由韩桂兰及其3名子女共同继承,其份额均等。韩桂兰生前所立遗嘱合法有效,焦玉珍处分自己份额的房屋所有权行为亦合法有效。被告焦玉英将全部房权据为己有,系对原告焦延平应有份额的房屋产权的侵犯,其行为是错误的。原告焦延平对自己应有房屋产权的主张合理,应予支持。但房屋较小,不便分割,仅能作价分割。该房屋经房管部门作价为1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1995年2月28日判决如下:

原告焦彦平享有其父母遗留房屋(32.66平方米)1/8的产权,由被告焦玉英付给原告焦彦平该1/8房屋的作价款1625元整,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延伸阅读:遗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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