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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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间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原告:何甲,男,57岁。被告:何乙,男,32岁。
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何甲有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上海某郊区的老房一套。2002年,因台风袭击,老房子倒塌。因为原告无力翻修,遂与何乙协商由何乙出资修缮房屋,并保证房子翻修好之后原告能在该房内安度晚年,等原告百年之后该套房屋即赠与何乙。双方慎重起见,签订了一份题为“遗赠扶养协议”的协议书,将上述内容全部在协议中记明。后来,何乙出资修缮了房屋,但是为修缮后的房屋产权登记以及房屋出租等问题,原、被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发多次发生争吵,并且关系紧张。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旨在保证遗赠人能在扶养人的照料下安度晚年,待遗赠人过世后,由扶养人取得赠物的协议。其中扶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组织,如果是自然人则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所以本案所争议的“遗赠扶养协议”不符合该类协议的法律特征。何甲要求撤销该“遗赠扶养协议”,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2003年6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何甲的诉讼请求。双方均为上诉。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根据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