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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离婚案引发的婚姻法误读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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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苦孤独 浏览量:02023-02-11 15: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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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有?出轨方在离婚时,财产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王宝强离婚事件,网络上出现了对《婚姻法》的种种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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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王宝强离婚案引发的婚姻法误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8月22日,记者从南京公证处获悉,最近前来咨询财产约定公证的夫妻较以往明显增多,今年以来已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124件,其中婚前财产约定公证16件,同比分别增长102%和329%。公证人员表示,网络上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一些传言,实际上是对《婚姻法》的误读。

误区

夫妻婚后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有?

奥运金牌奖金、工伤补偿金以及个人继承遗产等4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

王宝强发离婚声明后,网络上传言最多的是“夫妻婚后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有”。对此,公证人员表示,一般人都会认为,只要是婚后取得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有。其实并不尽然,并不是所有婚后的收入都是属于夫妻共有。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妻子的首饰;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妻子与丈夫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身为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夺金并获奖金100万元,因为该奖金具有人身专属性,所以为个人所有。

误区

出轨方离婚时,财产可少分或不分?

看似“有理”但无法律依据

婚内出轨导致离婚,分割财产时过错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吗?在处理类似离婚类纠纷时,许多当事人认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当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记者发现,这样的观点看似“有理”,其实并无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仅当离婚时,存在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不管夫妻婚内是否存在过错,都不影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但无过错方维护权益,可在起诉离婚的同时要求损害赔偿。也就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此,对于有出轨行为的对方必须在离婚诉讼中明确提出要对方赔偿,否则法院不告不理,其次赔偿的范围只能是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实际上物质损失一般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额度虽然没有明确约定,但一般不超过20万元。

误区

夫妻之间的借款可以不用还?

夫妻间借款事实被认定,也会受到法律保护

网络上还有一种传言:夫妻结婚后,收入都是共同财产,不存在借钱还钱。事实真的如此吗?

我国2001年的新《婚姻法》关于夫妻间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等问题的规定,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有协议的从其协议。如果夫妻间借款事实被认定,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据了解,我国合同法并未明文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并且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财产分别制,可以拥有个人专属的财产,这就为婚内借款合同可以成立并生效提供了前提,因而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予肯定。

不过,在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时,法院要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不能仅仅依据夫或妻出具的一纸“借条”。

误区

离婚,谁有钱,孩子归谁?

谁有利于孩子成长归谁

离婚纠纷中,网络上流传着谁有钱抚养,孩子归谁的传言。但在司法实践中,子女一贯的成长环境,双方家庭背景,习性等等往往都会成为法官判定抚养权归属的依据之一,所以不可以简单地说谁有钱,子女就归谁抚养。

具体来说,一般两周岁以下的小孩都会判决给女方,前提是女方想要。除非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原标题:这些网络传言,误读了《婚姻法》)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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