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备受关注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正式提交会议审议。记者了解到,在接下来的三天时间里,该草案将接受多次审议。3月31日,将对该草案进行表决,如通过,标志“二孩”政策在重庆全面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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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了解到,草案共8章65条,在现行《人口与计生条例》的基础上修改39条、删除10条、增加3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生育政策、奖励扶助政策和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的相关具体规定。同时,对与上位法和现行政策重复或者不一致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删除或者完善。
重庆市卫生计生委主任屈谦在对草案作说明时提到,重庆市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的基础上,对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配偶护理假增加7个工作日。
根据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关规定,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30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的单位应给予护理假15日”。
屈谦表示,相对重庆现行《人口与计生条例》具体变化为:一是根据立法技术规范将工作日调整为自然日;二是增加产假对象由晚育女职工扩大到符合计生政策的全体女职工;三是产假在现行《人口与计生条例》基础上增加了2日,护理假增加了6日。
屈谦指出,按照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再生育政策(包括再婚家庭生育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从目前已修订地方性法规的部分省市看,再婚家庭生育政策宽严不一。
草案第二十条规定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双方合计只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双方合计依法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子女。
屈谦说,这种规定实行了较宽的再婚家庭生育政策,目的是使更多的再婚家庭可以有共同的子女,有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
重庆市现行《人口与计生条例》有增加10个工作日晚婚假的规定,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除了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故草案也删除了晚婚晚育延长婚假的相关规定。记者了解到,关于婚假设定问题目前争议较大,会议期间将着重讨论。
屈谦透露,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和重庆市以前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实际情况,草案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倍数由2-6倍调整为2-3倍。在具体工作层面,对在十八届五中全会以后生育的,均不征收社会抚养费。
此外,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实行老人老办法。考虑到养老保障等改革正在完善过程中,草案拟对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只作原则性表述,将现行《人口与计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合并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之后的相关奖励扶助办法按照新政策执行。
(原标题:重庆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再婚夫妻有望生“三孩”)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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