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月24日起,北京市女职工生育后享受产期最长7个月,最短4个月。”3月24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版条例对此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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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修改计生条例 产假最长7个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依据北京市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相当于用生育奖励假取代了原有的晚育假,新增了配偶的陪产假,取消了独生子女奖励假。
此外,该条例还给予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灵活安排的空间,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
关于婚假,该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7天假期。
此外,条例还细化了两孩之外的再生育政策,主要涉及再婚夫妻生育和子女病残生育两种情形。基于维护再婚家庭稳定和保护未育方初育权的考虑,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婚前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生育的唯一子女,有非遗传性病残且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对于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该条例规定,可凭证享受的奖励和优待包括:每月领取10元独生子女奖励款,从领取独生子女证至独生子女满18周岁止;独生子女托幼管理费和18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农村的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优先安排宅基地;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原标题:女职工产假最长7个月最短4个月)
[1]《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