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3月1日上午,莆田市城厢区法院收到了该法实施后的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并于当日下午发出《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也是反家暴法实施后我省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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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萧某诉称,其婚后经常遭到丈夫王某的殴打,并致其轻微伤。城厢区法院经审查认为,萧某的人身安全保护申请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于当日下午即向当事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王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萧某。同时,人身安全保护令还明确,若王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将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训诫,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单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原标题:《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 莆田发出我省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