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有效吗?根据我的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那么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就一定无效吗?下文树图网小编将通过一个案例为您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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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有效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何某与林某(已病故)系夫妻关系,婚后于1996年11月30日生育次女何某某。因当时家庭生活困难,何某将何某某送给薛某夫妻(有一子一女)收养,当时未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公证,也未签订收养协议等相关手续。近年来,薛某家中经济困难,无能力继续抚养何某某,而何某目前经商,经济条件较好,有能力支付何某某的学习和生活费用。薛某从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方面着想,要求何某抚养自己的亲生女儿,可是遭到何某拒绝。如何处理该纠纷?
收养关系是指被收养人和收养人之间的一种拟制血亲关系,这种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收养关系一经法定程序成立,即发生收养的拟制效力。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互负抚养、赡养的义务,互享继承权。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拟制直系或旁系血亲的关系。
本案焦点在于因欠缺有效要件而导致收养行为无效。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导致收养无效的原因有三个方面:
(1)收养人不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2)被收养人不合格。被收养的人已满14周岁、不属于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因自愿性有瑕疵而导致收养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本案中薛某夫妇在收养何某某时,已育有一子一女,不符合我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人的资格条件,且薛某夫妇收养何某某的行为未经过有关民政部门登记。依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未经登记或欠缺有效条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收养关系无效的确认,可依诉讼程序,也可依行政程序。依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的,由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一经确认收养无效,收养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何某某由生父何某直接带领抚养。
相关知识拓展
如何办理收养登记证
1、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证,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要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被收养人如果已年满十周岁,必须亲自到场。因为收养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必须要求收养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证,这样便于登记机关对收养当事人收养意愿的真实性和收养人资格的审查。
(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申请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有效证明。
收养人所在单位必须是有人事部门的单位出具的证明才有效。
该证明一般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3)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孤儿的,须提供该孤儿所在的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同意送养的证明。
(4)申请收养弃婴须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证明。
(5)申请收养有残疾的儿童,还须提供县级医疗单位或该残儿所在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
3、申请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上述证件后,应按照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如实填写《收养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真实的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它有关事项。
审查是收养登记工作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要对申请收养当事人进行全面地审查,具体审查的内容包括:
1、申请收养人是否符合《收养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有配偶的,对夫妻双方的情况都要进行审查。
2、审查申请人真实的收养目的。收养是否其真实意思表示。
3、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4、审查被收养人的情况,看其是否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已满十周岁的被收养人,登记机关还要了解他(她)对收养的意见。审查被收养人的来源,对收养弃婴的一定要认真审查,要进行必要的调查,不要急于办理收养登记,防止假弃婴。
5、审查社会福利机构的送养人资格。
审查工作必须耐心、细致,依法办事,不得草率,更不能徇私舞弊。
经过认真的审查,掌握了申请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有关情况后,即可以决定是否准予登记。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不予登记的,也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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