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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是否适用婚姻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虽然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是经过收养行为而确定,但处理其关系时仍然适用婚姻法的规定。不过收养关系的确定,必须是合法的。
合法的收养关系的成立,需具备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表现在: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1 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 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 收养人应当具备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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