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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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办事规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八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
无数量限制,向市民政局或区民政局申请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法律依据:《收养法》第28条
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
无。
深圳市民政局或各区民政局
深圳市民政局或各区民政局
1、提出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持有效材料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2、受理申请;
3、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4、决定,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十条。
30日。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
《解除收养关系证明》,长期有效。
十二、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自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起解除收养关系。
十三、行政审批收费
无
十四、行政年审或年检
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八条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