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与中国建立收养合作关系的国家有17个,分别是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荷兰、比利时、丹麦、挪威、瑞典、芬兰、冰岛、爱尔兰、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这些国家的公民可以在中国收养子女,基本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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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基本程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外国收养人来华收养子女,首先要通过其所在国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中心转交收养申请和证明文件:
(1) 跨国收养申请书;
(2) 出生证明;
(3) 婚姻状况证明;
(4) 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5) 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 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
(7) 家庭情况报告;
(8) 外国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9) 外国收养人的护照复印件;
(10) 外国收养人二寸免冠照片各2张及家庭生活照片6张。
以上文件除第九项、第十项外,其他八种证明文件均须由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中国收养中心不受理个人直接递交的收养文件。
中国收养中心在收到外国收养人通过其所在国政府或收养组织递交的收养文件后,对齐全、有效并向中国收养中心交纳了服务费的收养文件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登记情况告知递交收养文件的外国政府或外国收养组织。
经中国收养中心审核,对符合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条件的外国收养人,中国收养中心参照外国收养人的意愿为其选择适当的被收养人,并将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有关情况转交外国政府和收养人征求意见。
外国政府和收养人同意接受推荐的被收养人后,中国收养中心为收养人签发《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并通过外国政府或外国收养组织将通知书转交给外国收养人。同时,中国收养中心向被收养人所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发出《涉外送养通知》。
外国收养人接到《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后,夫妻双方须持通知书原件亲自来华,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外国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收养协议,同时提交中国收养中心签发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原件、外国收养人身份证件和照片。省级民政部门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颁发《收养登记证》,出具《跨国收养合格证明》。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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