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收养公证是指因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再婚,继父或继母经与继子女的生父母协商,(并征得十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同意)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的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简称收养法)的规定,该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就适用于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也适用于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一些国家、地区对继子女的法律地位做了不同的规定,如台湾省规定继子女只有被收养为养子女后才能享有父母子女间应有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见,继子女收养是一种重要的、特殊的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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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继子女收养公证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继子女是指现存的婚姻关系中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就是说,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因生父母的婚姻状况变化而产生的,因此,继子女被收养为养子女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被收养人的生父母离婚或一方死亡。
2、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一方或双方再婚。
3、再婚的另一方有收养继子女的意愿。
4、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不论是自愿离婚还是判决、调解离婚,均应明确表示愿意送养。
5、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必须明确表示愿意被收养为养子女。
6、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作为送养人应与收养人就收养子女问题达成协议。
因为继子女收养是一种特殊的收养关系,所以在办理继子女收养公证时应注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简称收养法)的规定,继子女的收养不受收养法第四条三项、第五条三项、第六条、第十七条的限制。因此可以理解为:
1、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不受生活困难,没有抚养能力才能送养的限制;
2、收养人不受没有子女和无抚养教育能力的限制;
3、收养人不受收养法规定的收养人年龄必须达到35岁的限制;
4、被收养人不受收养年龄在十四岁以下的限制;
5、因为收养人是被收养人的继父,被收养人的送养人一般是其生父或者生母,所以被收养人被收养不受被收养人生父母共同送养的规定限制;
6、被收养人不受其生父母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有优先抚养权的限制;
7、继子女收养不受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的限制;
8、十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应该有明确的愿意被收养的意思表示。
继子女收养公证只要符合有关规定和程序就可以直接办理。收集的材料基本上与办理其他民事公证材料相同,主要包括:
1、收养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户籍滕本),结婚证,要求收养的申请书等。
2、送养人应提交:身份证明,离婚证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要求送养的申请书等。
3、被收养人应提交:户口簿,年满十六岁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被收养人为十岁以上的需出具本人自愿被送养的书面意见。
4、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5、被收养人的照片(最好2寸白底)。
6、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在收集材料过程中应注意的是送养人(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已经死亡的,请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提供送养人的死亡证明。
公证书原则上参照收养公证书格式出具,主要内容包括:
1、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2、送养人的基本情况。
3、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4、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与收养人结婚的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5、收养人是被收养人的继父或者继母,所以公证书证词中还应该注明他们何时何地登记结婚,即对他们的婚姻状况进行说明。
6、收养人与送养人(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商定的结果。
7、十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的意见。
8、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关系的确定,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通过公证确定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
9、是否更改姓名。
10、送养人已经死亡,应该将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和死亡时间注明。
在办理继子女收养公证过程中,应该避免收养规定方面的冲突,使当事人了解不同的地区对继子女收养有不同的限制,如台湾地区规定收养人已经有子女的,不能再收养大陆的子女。香港地区规定继子女收养后不能与养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等。
附公证书格式:
附一:
公 证 书
( )XX字第XX号
收养人: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X。
被收养人: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X。
送养人: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X。
被收养人生父(生母),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X。
兹证明收养人XXX与被收养人生父(生母)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市结婚。
收养人XXX与被收养人生父(生母)XXX商定,(并征得被收养人XXX的同意,)由XXX收养XXX为养子(女)。XXX为XXX的养父(母),XXX改名为XXX。
(被收养人照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XX市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附二:
公 证 书
( )XX字第XX号
收养人: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
被收养人生父(生母):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
被收养人: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
被收养人生父(生母):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
兹证明收养人XXX与被收养人生父(生母)XXX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市结婚。
(征得被收养人XXX同意,)收养人收养XXX被收养人XXX为养子(女),XXX为XXX的养父(母)。XXX改名为XXX。
(被收养人照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公证处
公证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