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重要环节,如果没有办理收养登记,事实收养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那么,办理收养登记的法定机关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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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登记的法定机关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办理国内公民收养登记机关是市或区民政局。
(一)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二)收养市福利中心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市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一)确定管辖权: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询问:登记员询问收养人收养的方式和情况,并告知当事人收养登记方面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三)公告: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四)受理:登记员对收养人和送养人提供的证明、证件进行受理和初审。
(五)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六)登记: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一)收养人的收养申请;
(二)收养人所在单位的证明,证明有收入,有经济条件收养;
(三)收养人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是当地居民,有收养要求;
(四)收养人的体检,证明身体健康,有条件抚养孩子;
(五)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六)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收养人无犯罪记录;
(七)如果收养福利院的孩子,需要给福利院交一定的孩子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