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以下统称两类儿童)收养手续怎么办理?什么人可以作为送养人?送养材料包括哪些?以下由树图网小编为您介绍收养两类儿童的手续办理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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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儿童的收养手续怎么办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由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社会散居孤儿由其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依法变更为社会福利机构的,可以由社会福利机构送养。送养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提出送养意愿。民政部门可以委托社会福利机构代为接收送养意愿。
提交送养材料时,送养人可以直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也可以由受委托的社会福利机构转交。受委托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协助送养人按照要求提交送养证明材料。
送养人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及被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生父母或监护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并根据下列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2.生父母与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
(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
(2)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
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
1.死亡证明、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下落不明的证明;
2.经公证的死亡或者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1.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能够证明生父母双方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文书;
2.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3.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出具的经公证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还应当提交生父母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生父母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证明。
1.被收养人照片;
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被收养人体检报告;
3.被收养人成长报告。
三、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两类儿童登记的办理,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外国人收养两类儿童登记的办理,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送养人提交的涉外送养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填写《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涉外送养审查意见表》,并向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报送,同时附两套上述涉外送养材料的复制件以及被收养人照片。
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为被收养人选择到外国收养人后,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涉外送养通知》,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书面通知送养人,或者由受委托的社会福利机构代为转交送养人。
送养人接到书面通知后,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受委托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积极协助送养人做好交接工作,并指导送养人将收养人的情况如实告诉7周岁以上被收养人,帮助送养人做好被收养人的心理辅导。
受委托的社会福利机构可在自身条件允许时,应当事人一方要求,指定人员陪同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
外国人收养两类儿童的其他事宜参照《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若干规定》(民发〔2003〕112号)执行。
延伸阅读:
■ 生父母特困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规范
■ 两类儿童收养规范的政策解读
[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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