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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养孩子的手续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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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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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关于收养孩子的手续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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