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花甲的应大伯和何阿姨夫妻居住在慈溪市,两人婚后一直未生育。1979年,经人介绍夫妻俩将年仅3岁的应某收养为子。30年来,应大伯和何阿姨一直视应某为己出,将其抚养成人,并帮助其娶妻成家,可以说,对应某他们倾注了所有的关爱和心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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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应某成年后,其所作所为让夫妻俩颇感失望,他经常参与赌博,在外无故举债。起初,应大伯和何阿姨一边为应某归还债务,一边对其进行规劝。但应某不听劝阻,并经常与养父母发生争吵,导致双方关系恶化。2007年5月,社区调委会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夫妻俩与应某达成分户协议。但因为应某在外有大量债务,债主经常上门讨债,夫妻俩的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并对应某彻底失去了信心。2009年6月,夫妻俩将应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
承办法官认真分析了应大伯和何阿姨夫妻递交的证据,并向其所在社区了解了相关情况。庭审时,经法院合法传唤,应某没有出庭。法官按相应程序进行庭审,并当庭作出判决。
法院认定,应大伯夫妻自1979年将应某收养,已达30年,形成了实际的收养关系。应某成年后,未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应某的赌博、举债行为,影响了养父母的正常生活,并导致双方关系紧张,无法共同生活;经所在社区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已实际分居两年多。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何大伯夫妻与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