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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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不孝敬养母可以解除关系索赔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黄大妈今年75岁,至今未婚。她40岁时收养了年仅5岁的陈某。陈某在8年前结婚,他不孝敬养母,经常打骂,有时不准母亲吃饭。现双方的关系恶化难于相处,黄大妈萌生了不认这个养子的想法。请问,黄大妈可以申请解除与陈某的收养关系并要他赔偿抚养费损失吗?
读者 徐 红
黄大妈在我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陈某,虽未经合法登记,但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应确认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现因养子陈某虐待养母,黄大妈要解除收养关系,如果双方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不能向民政部门申请解除,只能依法向法院起诉。
《收养法》第30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陈某是黄大妈抚养成年的养子,因此如果黄大妈起诉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可以要求陈某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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