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为您讲述了涉外离婚诉讼的几点问题,涉及了在哪里进行涉外离婚诉讼,涉外离婚登记的限制,外国判决书在国内是否起效等,均由树图网网婚姻法律栏目组总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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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的几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既可以在我国起诉,也可以在会受理此离婚案件的外国起诉。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要求离婚的,应由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国内一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内国法决定。
中国配偶间一方居住在国外(包括出国探亲、考察和学习),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要求离婚,均应向国内的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国外的一方向其现居住地法院起诉,被诉离婚的国内配偶根据情况准备采取必要的法律步骤时,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给予必要的协助。如比方各自向其居住地法院起诉,则我国有关人民法院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1款予以受理。
中国配偶双方居住在国外(包括出国探亲、考察和学习),不论哪一方要求离婚,可依我国民政部、外交部1997年颁布的《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在内地公民之间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扶养和财产作了妥善的处理),并要求在国内(内地)办理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论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如只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国内(内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
夫妻均是华侨的离婚诉讼,我国法院是否受理?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采用登记的办法离婚的,双方应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区)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但对婚姻关系不在大陆依法缔结的,大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对外国法院涉及中国公民的离婚判决,须由我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承认后才在我国生效。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经审查,如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后不得上诉。
中关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国内如何申请承认,应视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而定,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须提交书面申请书,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等基本情况;2.判决作出的国家、判决结果、时间、生效时间;3.传唤应诉情况;4.申请理由及请求;5.其他情况的说明。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裁定是终审裁定不得上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2]《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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