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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界定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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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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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谈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界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问题的提出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法律规定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并由所有方支配,使用和处分的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夫妻个人的财产不必参加分割。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可以依约定产生,如没有约定的,则适用法律规定。我国1980年《婚姻法》未对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作出明确规定。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首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2001年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但该规定过于简单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最高人民法院虽然于2001年12月24日对2001年婚姻法作出新的司法解释,但仅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审判实务中,法官们对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理解各异,分歧较大,从而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忽视了对夫妻财产的确认与保护,导致个人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所吸收,其最大的弊端在于不能体现现代夫妻关系的本质--夫妻人格独立。

二、如何界定

1、《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的除外。”

三、研究的几个问题

1、关于一方专用生活品的问题

因此笔者认为“专用的生活用品”必须是生活用品,属于生产、经营性的物品不在此列。另外,还要强调“一方专用”,例如黄金用品,既有个人的饰品,也有用于家庭保值作用的,凡不足以证明为个人专用的视为共同财产比较妥当。对于一方专用的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如貂皮大衣、钻石饰品、名贵手表等,因其具有个人专用性,仍应归个人所有,这也符合夫妻双方购买该物时的意愿。另外,每个家庭的经济状况不一样,像上面提到的轿车、摩托车等对一部分家庭来讲,它们在家庭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可能很小,而对另一部分家庭来讲它们在家庭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则可能很大。因此,如果婚姻法不对专用生活用品的价值、专用生活用品在家庭财产中所占份额的比例及生产用品与生活用品之间作出科学界定,必将损害婚姻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增加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的难度。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抓紧制定这方面的司法解释,以弥补立法上的不足。

2、一方无偿受赠、继承的财产的归属

3、夫妻分居期间及离婚诉讼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

我国现行《婚姻法》未对夫妻分居期间的婚姻当事人各方所得财产的所有权作出规定,但根据《婚姻法》第9条的立法精神,夫妻分居期间各方所得归夫妻共有。对此,我国许多学者有不同意见。其理由如下:其一、在理论上难以立足。一些长期分居的夫妻在分居期间或离婚诉讼期间,尽管形式上还保持着夫妻关系,其实质上已经中断。他们以自己的合法收入,购置一些财产,并对其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在与他人经济交往中,也以个人名义进行。客观上形成两个独立的经济单位。此时,他们之间仅存的是一种纯身份关系。在此情况下,将分居所得,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由夫妻共同行使财产权,有悖于民法物权的取得原理。其二、有悖于公平合理原则。夫妻关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统一,在夫妻关系中,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是对等的。分居期间双方互不履行义务,如将分居前的权利认定为夫妻共有,有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相违背。

笔者认为,在夫妻分居期间及离婚诉讼期间对各自所得财产,双方可以约定其权利的归属.如果没有约定的且是以个人名义取得的财产应视为个人财产。

4、关于废除93年司法解释中将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婚后共同财产的问题

5、关于“买断工龄”补偿款的归属问题

“买断工龄”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首先,“买断工龄”是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的一种形式。

2006年3月27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要求对“买断工龄”补偿款进行分割的离婚案,以判决的形式对“买断工龄”的性质作出了界定。下面我利用此案例对以上问题作出说明。

案例[1]:汪先生与常女士于1993年8月登记结婚,生育一个女儿。由于近几年双方为经济问题及是否对先后住院的男方父母进行经济补偿数次发生争执。特别是在去年汪先生与妻子常女士各自单位不景气,二人先后买断了工龄,汪先生领取了6.4万元补偿款,常女士领取了2万元补偿款,此后,双方的争吵更是日渐升级,为此,汪先生曾经起诉过常女士要求离婚,后撤诉。此后双方一直分居。

前不久,汪先生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常女士虽然为了孩子不同意,但要求分割丈夫名下的住房公积金1.8万元和买断工龄补偿款。法院经对双方多次调解无效后,考虑到双方感情确以破裂的事实,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对于住房公积金和买断工龄补偿款的性质和分割,宣武法院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就其性质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

案例[2]:王丽与丈夫吴丰性格不合,婚后不久就开始吵闹,但为了孩子,双方都忍着没办离婚。待孩子读了大学,王丽就和吴丰协商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别的财产都好说,双方没什么争议。但年初吴丰所在的工厂实行买断工龄,吴丰领了一笔买断工龄款6万多元,王丽认为自己应分得一半,可吴丰却怎么也不肯。这下王丽可不干了,一纸诉状将吴丰告上了法庭,要求离婚,并分割6万元的工龄款。不料,婚是离了,可这6万元王丽却没有得到分文。

这是因为,职工买断工龄款性质类似于养老保险金,是对职工今后若干年生活的一种保障。它是指让尚未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提前退休,企业对该职工今后的生活一次性给付一笔钱,而以后发生的任何事情则与企业无关。它与特定人身密不可分,是一种个人财产。离婚时,是不得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

四、结语: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立法重心不应再强调身份关系,而应该注重财产关系,注重夫妻的财产权。因为在新形式下,夫妻对财产权的行使会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睦。为了维护婚姻家庭,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完善夫妻财产权的立法,完善我国的法律。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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