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彩礼,在我国很多地区,男女婚前都按照习俗,要向女方支付一定的财产作为彩礼。而如果日后发生不幸产生纠纷,婚约财产的处理就是个问题,那么婚约财产返还标准是什么?下面由树图网小编为您整理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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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返还标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婚约财产返还的标准和数额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分析,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使得我国对婚约问题的处理有法可依。但由于这一解释,没有明确说明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与离婚后彩礼的返还的具体区别,如返还的数额如何把握,对生活困难如何确定等。导致审判人员由于认识的分歧,对同一案件的处理会出现不同的结果。我们通常理解的,要把“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作为彩礼返还的条件。
婚约财产返还的请求权婚约财产的法律性质属于一方对另一方有目的的赠与,当目的不成就时,婚约财产的赠与方有权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对赠与的财产予以撤销,撤销的后果是返还财产。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的行使有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两种。
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必须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性、道德义务的赠与不能撤销。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对比发现,以上三条,对于请求婚约财产返还的赠与人来说,均难符合,第三条根本就不能适用,因为婚约财产赠与合同根本就不能附义务或条件,理由已经在上面论述;第二条也很难实现,因为赠与人与受赠人形成抚养关系后再结婚这种情形在婚约财产返纠纷中很难实现,出现的几率较小;第一条只有在受赠人严重侵害了赠与人及其家人的人身权时,赠与人才能行使法定撤销权,但这条用在婚约财产的返还上实用性也不强。这显然不利于赠与人权益的保护。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这类纠纷的产生受几千年传统习俗根深蒂固的影响,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仍有扩大的均势,对于广大农村来说,矛盾冲突相对比较严重,处理不好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将直接影响广大农村的社会稳定,也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关于婚约财产纠纷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所以说立法上的空白使其对社会的回应便出现缺失。目前关于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但又比较笼统,解决现实的婚约财产纠纷难于操作特别是对于退还彩礼款的标准、数额情况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即使同一个法院对此类案件作出的判决也有大相径庭之处。特别是有些当事人询问起来,法官无从解答,只能含糊其词,难于服众。就婚约财产纠纷性质等相关问题作浅显的探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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