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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被诉人的确定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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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被诉人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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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婚约财产纠纷被诉人的确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的被告,通常的做法是将缔结婚约的女方列为被告。然而在此类案件中,如不正确地理顺法律关系及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往往造成判决执行难,或造成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在个案当中,要正确把握财礼的实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将案件的当事人列正确。

首先,搞清什么是财礼,财礼的来源及财礼的权利义务双方。

财礼(又称彩礼)最早源于《周礼》,是西周时期一项婚姻家庭制度,即男家向女家提亲,男家备下礼物,请求女家收下,叫“纳采”,男家“问名”得吉兆,再备礼通知女家缔结婚姻,此后,才正式聘礼逞送给女家,即后来的订婚礼,叫“纳徵”,也叫“纳币”,“请期”后仍需备礼往女家。现在,法律虽没有这一规定,但民间仍延习这一风俗。就周礼而言,财礼源自缔结婚约,在过去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然是男女双方父母产生的法律行为。那么男女双方父母即为权利义务的双方。而现如今法律提倡婚姻自主,缔结婚姻不应再听命于父母,是男女双方自己的事情,但财礼仍是民间一种风俗没有被丢弃。财礼是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的意愿由男方按习俗向女方赠送的钱物,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予。但在现实生活中缔结婚约的男女双方大多数在经济上不能独立,一切涉及婚姻的费用都是由父母来筹集,在财礼的运作上还是以双方父母为主体的。财礼是由男方父母所出,接受财礼的自然也是女方父母,同时也是由女方父母来支配和管理财礼的。

其次,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将缔结婚约的女方列为被告是无可厚非的。

因为,婚约财产纠纷产生的基础是男女双方缔结的婚约,若无婚约即不可能产生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婚约在婚姻家庭的法律关系中并非一个法律术语,而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民间用语,它只所以出现在案由当中,缘自它是形成一种财产纠纷的诱因。婚约的缔结或是解除都是民间的一种自由行为,不受任何法律约束,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只就财产的数额、返还时间及返还人进行审查确定。如前所述,财产纠纷源自婚约,婚约的缔结人既是不可忽缺的双方当事人,即由缔结婚约的男女双方引起婚约财产纠纷诉讼。 因此将缔结婚约的女方当事人列为被告是顺理成章的。

最后,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对于何种情形才可将女方父母或其他亲属列为被告,要就具体案情来决定,不可一刀切。

第一,对于确属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女方父母或其他亲属。第二,女方对财礼无法控制且无能力支配,又无经济能力的。第三,女方另又婚嫁,婚嫁时没有携带该财礼,财礼仍留在父母或其他亲属处的。以上这些情况可将女方父母或其他亲属列为共同被告。除此之外要列其他人为被告要谨慎之。

对于此类案件,这样做有以下几点好处:

第一,有利于判决的执行,能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如女方没有实际支配管理财礼,且无履行能力。

第二,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避免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如女方另嫁他人,而又没有携带财礼,可判决财礼实际占有人返还财礼,避免女方家庭出现矛盾。

第三,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这样更能体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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