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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答辩状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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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讲述了关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答辩状的知识。同居纠纷常见的有哪些?同居财产如何分割?非法同居要负什么法律责任?下文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答辩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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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关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答辩状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答辩人:董卓,男,60岁,徐州人。

答辩人就原告吕布诉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本案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是错误的,应该是解除同居关系纠纷。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今后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所做出的一致意思表示,即婚姻预约。在一些地方又称为订婚或订媒。所谓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追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而本案的事实却是原告吕布与被告貂蝉订婚后,貂蝉即到原告家中同原告同居生活,长期同居导致了被告貂蝉于2008年12月10日为原告生育了一男孩。本案的性质已由婚约关系转变成为了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即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对同居关系的界定,首先是排除了事实婚姻,其次是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再次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进行结婚登记。在审判实践中,通常考虑以下几种情形:1、男女双方是否长期持续共同居住生活。2、男女双方虽未长期持续同居生活,是否以夫妻名义参与社会生活。3、男女双方是否育有子女或者共同购置数额较大的财产。4、男女双方是否在户籍登记中存在变动。结合本案来看,原告与被告貂蝉同居时间较长已经超过两年,对外且又以夫妻名义,应认定为同居关系,而不应作为婚约财产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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