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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遗嘱也没用 二奶没份分财产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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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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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手持遗嘱也没用 二奶没份分财产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全国首例“二奶”状告死者发妻的争夺遗产案有了结果北京消息“二奶”本就是有悖道德规范,有伤风化民俗的丑恶现象。但有一个人竟然手持情人遗赠协议,将情人原配发妻推上被告席,主张分配遗产,从而拉开了全国首例“二奶”状告死者发妻的争夺遗产案(本版10月13日曾作报道)。死者:临终写遗嘱财产赠二奶现年60岁的蒋伦芳与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某厂职工黄永彬于1963年6月结婚,因双方未能生育子女,便收养一子黄勇(31岁,已成家另过)。1990年7月,蒋伦芳因继承父母遗产取得原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67号房屋所有权。1995年,该房被拆迁,拆迁单位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住房补偿给了蒋伦芳。1996年,年近六旬的黄永彬与比他小近30岁的爱姑相识后,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非法同居生活。2000年9月,蒋伦芳与黄永彬将该房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房屋交易中产生的税费由蒋伦芳承担,故实际卖房得款不足8万元。2001年春节,黄永彬、蒋伦芳夫妇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养子黄勇。患肝癌病晚期的黄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房款的一半计4万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总计6万元的财产赠与“朋友”爱姑所有。2001年4月20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0)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2001年4月22日,黄永彬因病去世。当日下午,爱姑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讼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公然与黄妻争夺遗产。二奶:公民有权处理自己财产庭审中,原告爱姑及代理人张永红、韩凤喜认为,公民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处分的权利,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赋予公民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也规定,只要公民享有财产所有权,他便享有其财产的处分权。在黄永彬遗赠给爱姑的财产中,其房屋价款、住房补贴、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黄永彬应享有至少一半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对于抚恤金,因其具有特定人身关系,已不属于黄永彬个人合法财产,黄永彬对此无权处分。但是,黄永彬遗嘱中的合法部分法院应当支持。作为遗赠行为,只要遗赠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并不需要人们去考虑受遗赠人的身份地位以及在立遗嘱前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至于受遗赠人的其它违法行为,就本案来说,是另一种法律关系,可通过其它法律进行调整。原配:二奶分财产有违情与法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代理人李俊超律师在庭审中表达了自己的观点。针对遗嘱,李俊超律师认为,即使该遗嘱是立遗嘱人黄永彬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已经公证,但遗嘱中的不真实、不合法部分仍属无效。具体意见有三点:1、遗嘱中涉及的泸州住房售房款是不真实的。因为泸州那套住房早于黄永彬立遗嘱前的半年前即2000年9月,就经蒋伦芳与黄永彬商定出售,8万元售房款在扣除税费、交易手续后,黄永彬使用了3.5万元,答辩人和黄永彬又共同赠与3万元给儿子黄勇买住房,其余款项因黄永彬治病早已花光。2、遗嘱中涉及的抚恤金根本就不属遗产范畴,该遗赠实属违法。3、遗嘱中涉及的住房补贴、公积金款属黄永彬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立遗嘱人黄永彬无权单独处分,该遗赠也属违法。如果原告爱姑要享受遗赠人黄永彬遗赠其遗产的权利,那么,原告爱姑依法承担两项义务:一是遗嘱中“我去世后的骨灰盒由爱姑负责安葬”。二是原告还应承担偿还黄永彬生前所欠债务的义务。为黄永彬治病和办理丧事,被告已负债2万余元。法院:遗嘱属不当遗赠判无效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院于2001年4月25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5月17日、5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泸州市纳溪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遗赠人黄永彬的遗嘱形式上是黄永彬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在实质赠与财产的内容上存在以下违法之处:1、抚恤金不是个人财产,它是死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死者直系亲属的抚慰金,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2、遗赠人黄永彬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是黄永彬与蒋伦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遗赠人黄永彬在立遗嘱时未经共有人蒋伦芳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3、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一套,系被告蒋伦芳继承其父母遗产所得,该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蒋伦芳和黄永彬将该房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且扣除房屋交易时蒋伦芳承担的税费,实际售房款不足8万元。此外,在2001年春节,黄永彬与蒋伦芳夫妇将该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子黄勇。遗赠人黄永彬在立遗嘱时对该房屋住房款的处理显然违背了客观事实。泸州市纳溪公证处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仅凭遗赠人的陈述,便对其遗嘱进行了公证显属不当,对该公证遗嘱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遗赠人黄永彬与被告蒋伦芳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主义道德角度,还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在本案中,遗赠人从1996年认识原告爱姑以后,长期与其同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遗赠人黄永彬基于与原告爱姑有非法同居关系而立下遗嘱,将其遗产赠与原告爱姑,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本案被告蒋伦芳在黄永彬患肝癌晚期住院直至去世期间,一直对其护理照顾,履行了夫妻扶助的义务,遗赠人黄永彬却无视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德,漠视结发夫妻的忠实与扶助,将财产赠与其非法同居的原告爱姑,实质上损害了被告蒋伦芳合法的财产继承权,破坏了我国实行的一夫一妻制度,败坏了社会风气。据此,纳溪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于2001年10月11日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爱姑的诉讼请求。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一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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