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云南省沾益县27岁的赵先生经人介绍,认识同乡大他1岁的刘女士。2006年9月16日,觉得相处还挺投机的赵先生按照农村习俗,吹吹打打将刘女士迎进家门。不料结婚当天为些许琐事发生矛盾,婚后第3天刘女士就不顾亲友劝阻回了娘家,为此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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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亲友多次做工作,刘女士一直拒绝回去共同生活,赵先生一直诉状将刘女士告进法庭,请求判令有直接过错责任的刘女士返还财礼及为结婚而送给刘女士的部分财物。
沾益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同时查明,赵先生因订婚先后两次送给刘女士财礼10400元,并为刘女士购置了部分财物。刘女士为结婚购买了彩电及部分生活用品,现放置于赵先生家。
沾益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赵先生的诉讼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规定,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财礼的,法院应当支持。鉴于双方认可财礼10400元及一些日常生活用品使用时间较长不宜返还,刘女士的嫁妆主要系用财礼购买等实际,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宣判后,刘女士上诉请求改判全部结婚家具及自己购买物品归其所有。
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审判决。
承办法官分析认为,自己工作了10多年,也接手过不少短时间就闹离婚的民事官司,但像该案这么短就分手争执财产的还是第一次碰上。法庭上,法官对双方提出了批评,“婚姻是自由的,但绝不能当儿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