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理论上并不复杂,其关键还是在于对夫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的认定。离婚时只要双方协议一致将财产分割协商好写份财产分割协议只要意思真实,双方有订立合同的资格,并且不违反法律,就应有效,接来下来树图网小编将给大家准备了关于家庭财产分割协议范本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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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分割协议范本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男方:XX,汉族,X年X月X日生,住址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
女方:XXX,满族,X年X月X日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
协议双方已于XXXX年XXXX月XXXX日在XXXX市达成离婚协议并登记离婚,现双方协商一致自愿对离婚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如下:
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坐落于XXXXX市XXXXX路XXXXX弄XXXXX号XXXXX层XXXXX室的房产,离婚后属于XXXXX方的共有份额归XXXXX方所有。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述房产向银行抵押借款所产生未偿债务,离婚后由方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如发生违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年月日年月日。
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4、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5、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6、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7、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8、违约责任;
9、其他事宜,例如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三、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此处的欺诈、胁迫手段的认定方式与合同法中的认定方式一致,根据婚姻法解释二中有规定了如果经查明没有发现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该财产分割协议则不予撤销和变更。
关于重大误解的标准,主要是指对约定内容本身的重大误解,而且必须达到“重大”程度。
重大误解不包括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如将价值很小的文物误认为价值很大并以此为基础分给财产的,就属于重大误解。但如果认为财产分割协议并不产生法律效力,财产分割应在协议离婚后另行起诉解决的误解就不属于重大误解。
在处理财产分割协议中认定是否构成乘人之危时,比一般合同中更严格。只有在一方利用对方显著不利的状况迫使对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财产分割协议时,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如一方生病急需现金,对方同意给现金但要求分得价值大得多其他财物而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的,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至于显失公平,只要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乘人之危的情形,当事人自愿将大部分财产甚至全部财产给对方,一般都不应当被认定为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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