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上绝大多数年轻人忽视婚前房产公证,恋爱时两情相悦,共同出资买房筑爱巢;可未等踏上红地毯,感情却亮起红灯,又为房子归属闹上法庭。此类事件近来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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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普陀法院判决了一起案例。 马 先生 和陈 小姐恋爱不到一年,便于 2003 年 3 月共同出资购买了顺义路一套总价 77 万余元的房屋,并共同出资进行了装修。但几个月后,为了是否与父母同住的问题,两人
发生矛盾,最终导致分手。
事后,双方互相状告对方, 马 先生要求取得房屋产权, 陈 小姐要求对方返还当初自己支付的购房款、装修费用并分割房屋增值部分。
法院根据双方的协议、银行贷款证明及取款记录等,认定房屋产 权归马 先生所有,但须支付给 陈 小姐 16 余万房款及房屋增值款近 17 万。
据悉,恋爱双方产生财产纠纷的案例有日渐增多的趋势,业内有关人士提醒,财产公证可以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双方当事人应携带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双方已草拟好的协议书等,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