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所购的房产增值部分的离婚分割,首先看双方是否共同出资,如果共同出资的话按出资比例分配。所以下面是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婚前房产增值部分离婚是如何分的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树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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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增值部分离婚是如何分的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对于婚前房产,若属于夫妻一方婚前所购,则属于法定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前房产)在婚后产生孳息和自然增值,也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对于婚前房产,若婚前房产是属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但产权证上只写一方的名字,那么这房产依照法律依据是只属于一方的;若婚前房产是属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产权证上也写了夫妻两人的名字,那这婚前房产就可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来对待,对于房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也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若是涉及到了离婚财产分配,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婚前房产及房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是可以进行分配的。
首先、婚前夫妻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其次、婚前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后、婚前同居的财产分割:
1、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最高法院1989年曾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
2、同居财产分割分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财产完全能够说清楚的,也就是说有充分证据证明是一方所有的,应归一方所有;
另一种情况是说不清楚的财产,也就是说双方均无充分证据证明是个人财产的,可以一分为二地分割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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