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心相爱的人不一定就是在前一阶段遇到的,不一定是共同努力得到的财产,很多都是在打拼之后才遇到。那么当时已经具有一些婚前财产了,要是进行财产分割的话,该如何是好呢?下面树图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婚姻法婚前房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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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婚前房产如何分割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对方不出资,但购房合同、交款发票等手续全在对方名下的。
2、婚前双方(包括双方家里均有出资的情况)共同出资购房的。
3、公证为共同财产的,可以写明各自占有整个房产的比例,可以各占50%,也可以根据出资比例确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百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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