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议程序,大家是否了解呢?有很多人仅仅是了解到了,我们可以在事故发生后,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申请复议。那么,申请交通事故复议书应该交给谁?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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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交通事故复议书应该交给谁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交给做出责任认定书的上级机关,县大队做出的,就交给市交警队。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交通事故复议后,交警一般会在十天内重新认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通常需要在十天内按照该规定重新进行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和公安交管部门打交道,很多情况下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表达诉求,在法律没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包括口头、信函、邮件、传真等在内的形式应当是可以的。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核,涉及证据、理由、法律适用上的许多问题,为了便于上级公安交管部门准确把脉,需要采取书面形式递交申请。
根据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可见,启动复核程序,有五个限制性条件:
1、时间条件,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超期不会处理;
2、形式要求,递交书面复核申请,不能采用口头或其他形式;
3、递交部门,做出事故认定交管部门的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
4、内容要求,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5、次数限制,只能复核一次,不能复核一次后认为不公正而再次申请复核。
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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