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立法状况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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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未赋予受害人直接求偿权。
根据交强险制度的宗旨,受害人应有权直接请求保险人赔偿其损失并应严格限制保险人对受害人请求权的抗辩事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对受害人请求权的行使方式规定得较为模糊,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有学者从立法目的角度考虑,认为该条规定实际上已赋予了受害人直接求偿权.但随后出台的《条例》第28条则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明确否认了受害人对保险人的直接求偿权。这种规定不仅扩大了受害人求偿的成本,延长了求偿的时间,而且增加了求偿的风险。这是《条例》最不符合交强险原理也是最不成功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