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会购买车辆出行,车多人多,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增多了,那么哪些情况不适用交通事故调解?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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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不适用交通事故调解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车辆受损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到现场定损,所以定损金额是由保险公司作出的。实际情况中会出现保险公司定损价格和修理厂实际维修价格有差别。
如果车主认为保险公司定损金额和实际损失相差较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车主应该要求保险公司重新定损或要求鉴定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 鉴定。通常车主可以要求修理厂预估合理的配件费和人工费,然后直接将预估总额作为诉讼请求。因为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保险公司不认可该请求,即由保险公司申请鉴定,鉴定费由败诉方承担。
自从德国人卡尔·奔驰和戈特利布·戴姆勒于1886年发明汽车以来,因其快速、便利,人类便开始大规模普及使用这种机器,致使人类的交通状况发生了质的变化。但与卡尔·奔驰和戈特利布·戴姆勒在1886年心情不同的是,当时他们享受的是人类将以车代步、活动范围将空前扩大的喜悦,而现代人类必须面对的则是交通拥挤,时刻面临车辆的威胁和烦恼,“汽车在源源不断创造出财富的同时,也源源不断地造出事故”。机动车作为一种高速运输工具在给人类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带来很大的祸害。美国著名学者乔治、威伦说过:“交通事故已成为国家最大问题之一,它比消防问题严重,是因为每年交通事故比火灾死伤的人更多,遭受的财产损失更大,它比犯罪问题更严重,是因为它跟整个人类有关,不管是强者还是弱者,富人还是穷人,聪明人还是愚蠢人,老人还是小孩,只要他们在公路上,每一分钟都有可能死伤于交通。”但人类理性告知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不能因为这种危险性而放弃现代文明,而应当对此作出制度安排,以引导人类行为。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