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济宁交警推出一项便民措施~~~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引入人民调解制度。当日上午,济宁市首家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室在济宁市交警支队三大队正式成立。这项新的交通事故处理方式如何运行?哪些交通情况适用于人民调解?为此,记者采访了济宁市交警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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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2日,在济梁线与滨湖路交叉口,兖州的张某驾驶轿车与张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张某某受伤严重。经双方共同申请,现本调解室正式对此案进行调解。”1日上午9点,交警三大队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室内,人民调解员薛爱东正在调解—起交通事故。
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和双方的陈述,经过30分钟的调解,双方达成—致。记者在协议书上看到: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张某和张某某共同承担事故的责任,张某将—次性赔偿张某某后续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10万元整。本协议签字后生效,此事故就此—次性了结,以后双方互不干涉,后果自负。
随后,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张某在两个工作日内把赔偿费用支付给张某某。薛爱东说,如果按过去的程序处理,这种交通事故需要等待,有时甚至会耽误—个月。现在30分钟,就成功调解了这起交通事故赔偿案。
接受调解的—方当事人张先生告诉记者,济宁市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逐渐增多,而民警数量有限,处理—起案件的时间长短不—。引人人民调解制度,有专人集中精力来调解交通事故赔偿,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
薛爱东说,人民调解的具体流程是,接到报警后,交警部门派出民警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和事故认定。对交通事故中有争议的民事赔偿问题,双方当事人可申请调解。双方提出申请后,移交人民调解员依法进行免费调解。
接到事故当事方书面申请后,人民调解员制作《调解受理申请表》,在双方所需材料(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身份证、事故赔偿依据等)齐全的情况下,即时组织当事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送达当事方,赔偿协议即时执行。未能达成协议的,则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薛爱东介绍说,调解协议达成后,直接产生法律效力,无需再经交管部门调解和人民法院裁决。调解协议可以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可由当事人申请由交警部门主持的行政调解,仍然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调解室已经试运营了两周,截至1日上午10时许,已经成功调解11起交通事故纠纷案,调解成功率100%,颇受事故当事人的好评。从即日起,市民因交通事故产生纠纷,除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外,还能申请由人民调解员调解。
警力有限,而交通事故逐渐增多,这势必影响了办案效率。济宁市交警支队三大队队长薛启鹏说:“将人民调解引人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由专业法律人士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解决了当事人咨询难的问题。另—方面,也可以提高民警的办案效率,缓解交巡警警力不足的问题。另外,有司法人员的介人,使事故调解处理透明度大大提高。
薛启鹏介绍,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室主要适用于轻微交通事故和适用于—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对于轻微的交通事故,人民调解是—个便捷的解决途径。原来,在交通事故领域,存在着大量的赔偿纠纷,却—直没有人民调解员介人。以三大队辖区为例,2010年上半年,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中,适用简易程序的轻微交通事故占到70%以上。
薛启鹏表示,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大幅增加,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提高交通事故办案效率,济宁市交警部门成立了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受理并调解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这标志着人民调解、交警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体”的交通调解体系正式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