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7日上午,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这是一起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撞伤他人的案件,经法官倾情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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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生于1994年03月13日的被告曾凡星,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曾凡星、曾庆欢、朱水英自愿一次性赔付原告肖福明医药费等共计20032元,扣除已经给付的4000元,余下的16320元定于2011年9月30日前给付2000元;定于2011年10月31日前给付3000元;定于2011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定于2012年2月10日前给付6320元;原告肖福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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