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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交通事故电动车全责)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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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常州交通事故电动车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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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交通事故电动车全责)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10) 常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男,1977年11月2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钟楼区××新村××幢××单元××室,身份证号码:32040419771102××。 委托代理人薛英泽,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女,1956年8月26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新村××幢××单元××室,身份证号码:320402195608260××。 案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陈×因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陈×赔偿陈××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8万元,于2010年11月10日支付4万元,余款分别于2011年11月10日前、2012年11月10日前各支付2万元;

二、如果陈×未能按期支付赔偿款,则陈××仍可以按照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申请法院执行,并可以另行主张定残后产生的各项损失; 三、陈×按期支付赔偿款后,陈××放弃主张定残后产生的各项损失的请求,双方对本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作一次性解决;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2099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陈×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99元,减半收取1050元, 由陈×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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