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车管所办理年检,车辆如有违章记录,须先接受处理才能通过年检。多少年来,车主们对这种“游戏规则”已习以为常。然而,武汉车主黄先生因未处理违章被拒年检后,认为这种“捆绑”方式违法,遂将车管所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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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黄先生拿到了判决书,法院一审判他胜诉。
违章未处理年检被拒
今年2月15日,黄先生带着他的鄂AUZ315小型机动车牌证申请表、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来到武汉市交管局车辆管理所(下称“车管所”),申请核发该车检验合格标志。
车管所工作人员告诉黄先生,其小车有多起违章记录未处理,计算机登记系统拒绝为有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的车辆办理年检业务,拒绝为黄先生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车管所:电脑系统拒绝是不可抗情形
车管所答辩认为,黄先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但该车有交通违章行为还未处理,全国统一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的计算机登记系统,拒绝为其车辆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无法打印相关证表。车管所无法为其车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是受车管所以外的不可抗情形所致。
法院:处理违章和年检是“两码事”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是车管所的法定职责。黄先生在机动车经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向车管所提出年检申请,并提交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管所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黄先生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法院认为,车管所为黄先生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和黄先生违章未处理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没有因果关系。黄先生的车辆有违章未处理,交管部门应根据已收集固定的证据,依法及时作出行政处罚,黄先生也应当自觉守法,主动接受违章处理。车管所以“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拒绝为黄先生的车办年检,违反了法律规定。
6月15日,武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车管所拒绝为黄先生车辆年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车管所履行法定职责。
[1]《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